這幾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,正在審查"財政收支劃分法"修正案。我也提了一個修正版本,即明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至少要有百分之一,優先支應原住民鄉(市鎮區),用於國土保安和災害防救之用。
在現行的地方制度之下,原鄉地區總得像個乞丐般,乞求縣長老爺能多施捨一些預算。而,縣府又因為原鄉人口少,投入大筆經費後,產出的"選票"效益卻不高,而忽視原鄉的需求。宜蘭的大同、南澳鄉,縣統籌分配款被減半,只不過是冰山一角。
就這樣,長期的經費不足,導致原鄉基礎建設嚴重落後,每次颱風或者大雨一來,道路就中斷、土石流頻傳,然後,中央政府又要編列數十甚至上百億的經費來救災。為什麼要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呢?
長治久安、正本清源的作法,就是在法律中,明定政府預算的比例,必須用於原鄉地區。這不僅是為滿足原鄉的需求,更是為了整體台灣國土的保安和永續的發展。